试用期不合格怎么辞退员工(如何合法辞退)
企业在辞退试用期不合格的员工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采取和平、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试用期是雇主和员工之间的相互了解阶段,不过,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雇主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下面将为您提供一个介绍,以指导您如何在员工试用期不合格时进行辞退。
试用期内辞退不合格员工的合法方式
一般而言,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单位合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途径有:
1、过错性解除,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其中第一款即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医疗期满解除,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款;
3、不胜任工作解除,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
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
5、经济性裁员,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1条。
一、试用期内合法解约途径
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员工的解雇比正式员工的解雇路径要少。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经济性裁员均不适用于试用期员工的解雇。可以适用的只有过错性解除、医疗期满解除、不胜任工作解除。但实际上医疗期满解除、不胜任工作解除在实践中操作较难。过错性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期满解除、不胜任工作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1.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告知员工。
录用条件内容一般包括三方面:入职条件、工作表现条件以及职业道德条件。
(1)无法满足入职条件情形:包括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证明文件、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劳动者在限制范围内、隐瞒患有精神疾病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等。
(2)工作表现条件是指在试内期内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的能力或表现,工作表现包括日常出勤情况、与团队成员相处及整合情况、工作任务完成质量及结果等。
(3)职业道德考核一般从劳动者是否存在欺上瞒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挑拨是非、损坏公司声誉等行为。
录用条件形式不限,可以有:
(1)公开的招聘信息中可注明对职位的一些硬性指标,如资格证书、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经验年限、职称等,并对所聘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
(2)可以约定于劳动合同之中,也可以由员工单独签署《入职通知/承诺书》《录用/不予录用条件须知》《考核标准须知》或者《遵守录用条件承诺书》等文件,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必须书面签收。
2.有明确的考核方案或评估标准,并告知员工。尽量将考核方案或评估标准客观量化。对于没有量化评估标准的岗位,需要准备员工的工作成果、与同事和主管的工作沟通记录、往来邮件以及客户评价等大量证据,并通过逻辑合理和易于法官理解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客观上不符合所在岗位的基本要求。
3.考核方案和结果应当客观公正。非由于员工工作能力原因而导致试用期考核不能达到用人单位考核要求的,属于用人单位设立的考核方案瑕疵,不能以此作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
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
综合现有规定,一般情况下可认定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有:
(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
(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
四、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约的程序流程
(1)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法律对告知形式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为了规范管理和保留证据,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2)经过征求工会意见程序,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将解约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决定。否则试用期一旦届满,劳动者便如期转正,用人单位无权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附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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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2017年4月24日发布)
11.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
(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5〕9号)
十五、 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用人单位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外,是否还应当补足超过期间的工资差额?
答: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向劳动者补足超过期间的工资差额。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6〕3号)
二、 劳动者在试用期请病假,病假期间能否从试用期中扣除?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考察期间。劳动者在此期间请病假,影响到考察目的的实现,故该病假期间可从试用期中扣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浙高法民一〔2019〕1号)
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在法定期限内,该延长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仍在法定期限内的,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该约定合法有效。
十一、 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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